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榕青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榕青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榕青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乃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榕青因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斟酌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為拘役20日,且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執行完畢,本院因認定應執行之裁量權行使尚屬有限,顯無再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