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821號聲請人 邱聖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