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莉
林美信 林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兆軒 因100年度訴字第2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林美莉、林美信、林美鈴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637,655元、281,157元、379,585元,依序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4,635元、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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