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聖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仕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該裁定於108年11月7日送
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
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