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72號
原   告  鄭素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古宥青 等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
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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