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77號
原 告 王月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木財 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提出之聲請狀,未記載訴之聲明,且未表明請求之原
因事實,請敘明提出本件書狀之真意為何?如欲起訴,應補
正具體、明確而可供執行之聲明,及敘明本件訴訟之原因事
實、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本件原告聲明之真意究為請求核定租金或請求被告給付124,
425元?如欲請求核定租金,原告應陳報主張應核定之租金
及使用期間,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依法繳足裁判費。如欲
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24,425元,原告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
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330元,逾期即
駁回起訴。
三、提出被告蔡木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應附書
狀暨相關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