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5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5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10日上午10時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17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往來明細查詢
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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