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1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12日上午9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帳務資料
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楨珍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利息利率│違約金│逾期在六個│逾期超過六│
│││起算日│(按年息計│起算日│月以內者之│個月部分之│
││││付)││違約金利率│違約金利率│
││││││(按年息計│(按年息計│
││││││付)│付)│
├──┼────┼─────┼─────┼─────┼─────┼─────┤
│一│28,013│97年10月29│6.19%│97年11月29│0.619%│1.238%│
│││日││日│││
├──┼────┼─────┼─────┼─────┼─────┼─────┤
│二│116,420│97年9月29│同上│97年10月29│同上│同上│
│││日││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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