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王詠卉
陳榮光 被告 張丑
張花枝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張丑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賴張花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暨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亦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暨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並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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