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21號再審原告 詹招欽 再審被告鄧富瓏
巷13之1號上列原告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明確指明本件所欲請求再審之案件案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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