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99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犯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8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8年9月30日確定在案。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內即98年10月9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時間,於桃園縣八德市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10日以98年度壢簡字第3215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月,並於99年1月7日確定,足認受刑人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而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