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田 訴訟代理人 葉作燐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玖拾貳萬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圓叁佰叁拾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萬叁仟零捌拾元,折合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