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2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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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261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於退票日後)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