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辛○○庚○○丁○○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即被告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12樓被上訴人即被告富翔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12樓
一、上列上訴人等與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5年重訴字第
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下同)9,706,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賴惠慈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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