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同昌建築無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被告新國際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芳玲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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