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5號原告 李慧芬 被告CHERDSAK..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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