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8443號、98年度簡字第10703號、99年度簡字第803號、99年度簡字第393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8月5日凌晨│98年9月25日下午│98年9月24日凌晨│98年9月下旬某日││)│3時許│3時30分許│2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3│98年度毒偵字第71│99年度偵字第1430│99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88號│號│5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8443│98年度簡字第1070│99年度簡字第803│99年度簡字第3938││實││號│3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6日│98年12月31日│99年2月4日│99年5月1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8443│98年度簡字第1070│99年度簡字第803│99年度簡字第3938││決││號│3號│號│號││├────┼────────┼────────┼────────┼────────┤││確定日期│98年11月13日│99年1月28日│99年3月8日│99年5月31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7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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