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發還保證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二號
再抗告人甲○○
送達代收右再抗告人因 黃啟源 (即 黃廣潔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黃啟源(即黃廣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據其狀稱:黃啟源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迨第二審審理中由法院裁定命具保停止覊押,由再抗告人繳交新台幣一千萬元後停止覊押,嗣後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認覊押之效力消滅而聲請發還保證金,該案件經抗告後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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