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盈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盈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盈志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拘役,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江淑萍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8月25日│103年0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3年度速偵字││年度案號│6181號│第150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13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9月25日│103年09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13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42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