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錦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誤繕為萬泰銀行)發支付命令,經核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0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5號裁定及台聲字第543號裁定駁回並確定在案。本件聲請乃重複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無保護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