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祭祀公業 賴景春 管理人 賴濟淼 原告祭祀公業賴景春管理人 賴金池 原告祭祀公業賴景春管理人 賴森鄉 原告祭祀公業賴景春管理人 賴水圳 原告祭祀公業賴景春管理人 賴維東 原告祭祀公業賴景春管理人 賴秋吉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曾受送達之被告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準備程序筆錄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金灶~B法官鄭舜元~B法官許雅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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