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慧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香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
二、請釋明正確支票(票號:WB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借款部份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