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智鈞具保人王亭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亭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王亭婷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9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各1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105年5月19日上午9時50分時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亦係戶籍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各1紙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