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進榮受刑人即被告張進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張進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逕命具保,由具保人徐進榮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後,聲請人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因被告未遵期到案,聲請人又簽發拘票及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命警拘提被告,亦均未能拘獲,聲請人乃以被告逃匿為由,聲請本院沒入上開已繳納之保證金。然被告業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之105年12月19日為警緝獲歸案,旋由聲請人指揮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及另案有期徒刑5月,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10
3年執緝乙字第741、742、743號)在卷可稽。被告縱曾逃匿,既經緝獲歸案並發監執行,顯非「在逃匿中」,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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