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5號
原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莊乾城 律師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22,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月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5號
原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莊乾城 律師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22,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