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11號
原告卓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孟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0,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