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沈春英
上列抗告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周慈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沈春英
上列抗告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