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沈春英

沈玥辰

上列抗告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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