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顯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鋒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