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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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告 李定煒
李 黃錦雲 李高月霞 李健豪 李佳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 律師
江沛錦 律師被告 余齊峯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59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萬7,131元,並已於同年月18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