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添壽 上列聲請人與 汪宗佑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汪招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系爭合夥契約書之內容,依形式觀之,甲方立契約書人乃僅為「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汪招明之請求依據為何。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汪招明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系爭合夥契約書(合夥期限為自民國106年4月起至
114年4月止)得提前視為解除契約,聲請人並得取回全部投資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請求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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