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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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舒婷 、 翁朝棟 、 呂泰榮 、 翁存義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一併補正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暨原因事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