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63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於民國96年7月23日以桃監裁罰字第裁52-1AB129062號等15件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異議人生病長期在家修養,所以沒有經常駕駛該車,且常將該車輛轉借朋友駕駛,因此異議人無駕駛前開車輛違規之事實。再者,異議人因生病長期不在家,所以罰單皆由住處之管理人員簽收,異議人本人並未收受,原處分機關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決書處分顯有違誤,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時間、地點,各有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違規行為,嗣經原處分機關逕行舉發,將舉發通知單及採證照片依法寄存送達異議人戶籍地址或以公示送達等方式為送達,異議人未依違規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原裁決機關乃依附表編號1至15所載之法條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各裁處異議人如附表編號1至15所載之罰鍰。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民國96年7月25日收受原處分機關案號桃監裁罰字第裁52-1AB129062號等如附表所示15件裁決書,有前開裁決書之送達證書文件回執影本在卷可稽,雖該15份裁決書係經異議人戶籍所在地之管理人員代為簽收,而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73條規定,文書之送達本即得向應受送達人之住所為之,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因此本件原處分機關將前開案號裁決書向受處分人之戶籍所在地為送達,並由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之管理人員代為收受,其送達程序應為合法,則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是項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應於20日內提出異議,然異議人於96年8月23日始向原處分機關具狀提出異議,此有原處分機關之戳章可證,顯然逾越異議期間,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異議人之異議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附表:
┌──┬────────┬─────┬─────┬──────┬────┬────┬────┐│序號│舉發單位│違規單號│違規日期│裁決書字號│裁決日│送達日│罰鍰金額│├──┼────────┼─────┼─────┼──────┼────┼────┼────┤│1│台北市政府│1AB129062│95.05.25│52-1AB129062│96.07.23│96.07.25│1,200│││停車管理處│││││││├──┼────────┼─────┼─────┼──────┼────┼────┼────┤│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DB0000000│96.05.12│52-DB0000000│96.07.23│96.07.25│1,200│││桃園分局│││││││├──┼────────┼─────┼─────┼──────┼────┼────┼────┤│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DB0000000│96.04.07│52-DB0000000│96.07.23│96.07.25│1,200│││桃園分局│││││││├──┼────────┼─────┼─────┼──────┼────┼────┼────┤│4│台北市政府│1AB013832│96.02.23│52-1AB013832│96.07.23│96.07.25│1,200│││停車管理處│││││││├──┼────────┼─────┼─────┼──────┼────┼────┼────┤│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A00000000│96.02.09│52-A00000000│96.07.23│96.07.25│2,200│││交通大隊│││││││├──┼────────┼─────┼─────┼──────┼────┼────┼────┤│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DT0000000│95.01.18│52-DT0000000│96.07.23│96.07.25│300││││││││││├──┼────────┼─────┼─────┼──────┼────┼────┼────┤│7│桃園縣政府警察局│D00000000│95.01.15│52-D00000000│96.07.23│96.07.25│1,800││││││││││├──┼────────┼─────┼─────┼──────┼────┼────┼────┤│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00000000│94.12.29│52-A00000000│96.07.23│96.07.25│600│││大同分局│││││││├──┼────────┼─────┼─────┼──────┼────┼────┼────┤│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00000000│94.10.21│52-A00000000│96.07.23│96.07.25│1,800│││交通大隊│││││││├──┼────────┼─────┼─────┼──────┼────┼────┼────┤│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00000000│94.10.11│52-A00000000│96.07.23│96.07.25│2,200│││交通大隊│││││││├──┼────────┼─────┼─────┼──────┼────┼────┼────┤│1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G0000000│94.10.04│52-AG0000000│96.07.23│96.07.25│2,400│││內湖分局│││││││├──┼────────┼─────┼─────┼──────┼────┼────┼────┤│1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G0000000│94.09.01│52-AG0000000│96.07.23│96.07.25│2,400│││內湖分局│││││││├──┼────────┼─────┼─────┼──────┼────┼────┼────┤│13│臺北市政府│1AA605894│94.08.09│52-1AA605894│96.07.23│96.07.25│1,200│││停車管理處│││││││├──┼────────┼─────┼─────┼──────┼────┼────┼────┤│14│臺北市政府│1AA567027│94.07.04│52-1AA567027│96.07.23│96.07.25│1,200│││停車管理處│││││││├──┼────────┼─────┼─────┼──────┼────┼────┼────┤│15│臺北市政府│1AA422710│94.05.16│52-1AA422710│96.07.23│96.07.25│1,200│││停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