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3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又附表編號4、5、6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至6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至6等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
1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附表編號
4、5、6之罪所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二級毒品│持有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10條第2項││法條││││├────┬───┼────────┼────────┼────────┤│犯│年│88│94│9494││罪├───┼────────┼────────┼────────┤│日│月│5│5│2至5││期├───┼────────┼────────┼────────┤││日│11│30│某30│├────┼───┼────────┼────────┼────────┤│偵及│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年│88│94│94││案├───┼────────┼────────┼────────┤│年│字│偵│偵│偵││├───┼────────┼────────┼────────┤│度號│號│7914│14837│2099、2116││││││3028、3848│├────┼───┼────────┼────────┼────────┤│最│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年│94│94│94││實│├─┼────────┼────────┼────────┤│審││字│上更(二)│壢簡│壢簡│││├─┼────────┼────────┼────────┤││號│號│503│1968│1591││├─┼─┼────────┼────────┼────────┤││判│年│95│94│94│││決├─┼────────┼────────┼────────┤││日│月│2│10│9│││期├─┼────────┼────────┼────────┤│││日│23│26│6│├────┼─┴─┼────────┼────────┼────────┤│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95│94│94│││├─┼────────┼────────┼────────┤│定││字│台上│壢簡│壢簡│││├─┼────────┼────────┼────────┤││號│號│3183│1968│1591││├─┼─┼────────┼────────┼────────┤│判│確│年│95│94│94│││定├─┼────────┼────────┼────────┤││日│月│6│12│10│││期├─┼────────┼────────┼────────┤│決││日│8│5│6│├────┴─┴─┼────────┼────────┼────────┤│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符合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15日││└────────┴────────┴────────┴────────┘┌────────┬────────┬────────┬────────┐│編號│4│5│6│├────────┼────────┼────────┼────────┤│罪名│恐嚇取財│竊盜│連續施用二級毒品│├────────┼────────┼────────┼────────┤│宣│││││告│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刑││││├────────┼────────┼────────┼────────┤│所犯│刑法第346條│刑法第3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法條││││├────┬───┼────────┼────────┼────────┤│犯│年│95│95│9495││罪├───┼────────┼────────┼────────┤│日│月│5│6│10至4││期├───┼────────┼────────┼────────┤││日│30│5│2826│├────┼───┼────────┼────────┼────────┤│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5│95│94││案├───┼────────┼────────┼────────┤│年│字│偵│偵│毒偵││├───┼────────┼────────┼────────┤│度號│號│12413│12413│6050、6102│││││││├────┼───┼────────┼────────┼────────┤│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案│年│95│95│95││事│├─┼────────┼────────┼────────┤│││字│易│易│簡上││實│├─┼────────┼────────┼────────┤││號│號│1292│1292│253││審├─┼─┼────────┼────────┼────────┤││判│年│95│95│95│││決├─┼────────┼────────┼────────┤││日│月│10│10│10│││期├─┼────────┼────────┼────────┤│││日│13│13│31│├────┼─┴─┼────────┼────────┼────────┤│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95│95│95│││├─┼────────┼────────┼────────┤│定││字│易│易│簡上│││├─┼────────┼────────┼────────┤││號│號│1292│1292│253││├─┼─┼────────┼────────┼────────┤│判│確│年│95│95│95│││定├─┼────────┼────────┼────────┤││日│月│11│11│11│││期├─┼────────┼────────┼────────┤│決││日│20│20│27│├────┴─┴─┼────────┼────────┼────────┤│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15日│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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