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 律師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加重強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6月8日執行羈押,至99年9月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裁定自99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延押期間即將於同年11月7日屆滿。
二、被告甲○○因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等罪,業經本院本審判處有期徒9年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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