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40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翁天 送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天送核發支付命令,惟查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2年10月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所調閱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證,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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