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洪瑞煌 債務人 吳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八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共計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