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13號抗告人 武震宇 原名 李震宇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林煒倩 間因99年度再字第13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