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9585號異議人即債權人新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代理人 李粵強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時代會館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所為之99年度司促字第29585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異議人遲至民國99年12月30日始行提起異議,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