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8年度易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88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二行內關於「MANTHANG」之記載,應更正為「MANTHIANG」。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丙○○英文名「MANTHIANG」部分,誤寫為「MANTHANG」,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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