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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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