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17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璟閎

陳侑成

被告 邱幸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南小字第187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與訴外人 劉佩詮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孟欣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662元,及自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與訴外人劉佩詮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孟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張孟欣前向其借款10萬元,詎自民國112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53,66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張孟欣於112年2月23日死亡,被告與訴外人劉佩詮為其繼承人,依法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交易紀錄、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參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訴外人劉佩詮未對被繼承人張孟欣為拋棄繼承,依上開規定,被告及訴外人劉佩詮應連帶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孟欣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此部分因被告僅以個人事由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異議效力不及於訴外人劉佩詮,但仍與訴外人劉佩詮負清償連帶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