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07號
原告 周茗棋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又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