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48號聲請人甲○○
丙○○
樓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伍仟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二四八九二號給付酬金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債務人甲○○、丙○○、乙○○部分,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24892號給付酬金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度訴字第233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