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37號聲請人 郭宏逸東峰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係拓亮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係東峰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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