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麗輝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彥博 相對人 楊佳勳 律師即張 銀池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 張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瑞及債務人 張銀池 即駿錩輪胎行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2年10月1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張瑞及債務人駿錩輪胎行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包括貨款、票據及保證債務),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張銀池於104年5月30日死亡,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4年司繼字第1235號選任楊佳勳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查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於103年12月至104年5月間共積欠聲請人貨款1,169萬2,709元尚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6紙暨退票理由單、銷貨憑單6紙暨統一發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5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楊佳勳律師即張銀池之遺產管理人及張瑞等二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7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市 │東北││761│田│00│28│43.53│1/2│所有權人:張│││││││││││││瑞│││││││││││││重測前:東山│││││││││││││段846-5地號│├──┼───┼────┼────┼────┼────────┼─┼──┼──┼──────┼─────────┼──────┤│002│彰化縣│大村鄉│ 黃厝 ││434│旱│00│41│29.89│1/2│所有權人:張│││││││││││││銀池│││││││││││││重測前:黃厝│││││││││││││段黃厝小│││││││││││││段51-18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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