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小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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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9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
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
93年3月19日起至98年3月19日止,共分60期,被告應於每月
5日攤還本息,並按年率百分之9.99計付利息,如逾期未還
款,並於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迄95年3月
5日起即未依約償還,總計被告尚積欠原告借款68,765元,
及自民國9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
之利息,暨自9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
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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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件為證,復未經被告到場爭執或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
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
三、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本
件借款及約定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法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
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800元),並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併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林楨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鄉○○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民事訴訟法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