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丙○○
           之2號
      戊○○
           之3號
      己○○
      癸○○
被上訴人 辛○○
      丑○○
      庚○○
           號
      壬○○
           號
      子○○
           號
      乙○○
           號
      甲○○○
           號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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