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宗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宗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宗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編號1、2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而均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罪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06月30日│108年07月20日│107年0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9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927、1341號│字第927、1341號│毒偵字第1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4、94│109年度訴字第14、94│109年度訴字第204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9年02月27日│109年02月27日│109年05月2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4、94│109年度訴字第14、94│109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號│號│││├────┼──────────┼──────────┼──────────┤││判決│109年04月08日│109年04月08日│109年06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