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 潘春長 相對人 鍾銘杰 債務人 陳永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鍾銘杰及債務人陳永聰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至民國106年12月1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鍾銘杰、債務人陳永聰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各向聲請人借用100,000元及6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106年12月17日,詎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9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梅山鄉│ 梅東 ││83│70│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號││││層│層│樓│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139│ 梅東村 25│ 梅東段 83│住家用鋼│29.5│31.2│7.38│6.60││││74│││平│全部│││││鄰 東榮路 ││筋混凝土│2│8││││││.7│││方││││││38號││加強磚造││││││││8│││公││││││││2層│││││││││││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