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正香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楊國祥~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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